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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14條意見加強節約集約用地
  單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況作為分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重要依據
  實行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制,可根據產業周期將一般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分別確定為10年、20年、30年
  本報訊(記者 許靜 趙若言)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強化規劃計劃引領控制、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進存量低效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4個方面出台14條意見,對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做出部署。
  在強化規劃計劃引領控制方面,《意見》指出,要從嚴調控建設用地總規模。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本著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用地規模、佈局方面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好銜接。按照統籌城鄉、合理佈局、適度集中的原則,推進人口向城鎮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城市建設應當避免占用優質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地方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可依法收回調整已出讓的土地。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居民點整合撤並和小城鎮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對農村建設用地按規划進行區位調整、產權置換,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合理確定城鎮建設規模,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控城市新區無序擴張。
  《意見》明確要實行差別化計劃指標管理。將市州、縣市區單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況作為分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重要依據,優先為節約集約利用程度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效果明顯的建設項目配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用好增量——以提高工業用地效率為切入口,規範園區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產業園區;實行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制,可根據產業周期將一般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分別確定為10年、20年、30年;推進土地立體開發利用,加強地下空間管理。
  盤活存量——對前3年(不含當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計徵地率或供地率低於60%的市州,予以通報預警,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對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意見》指出,要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全面履行共同責任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定期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動態監控數據庫,健全土地批而未徵、徵而未供、閑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報制度,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動態報告制度。
  (原標題:節約集約程度高的建設項目優先配置新增用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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